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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务员培训面试热点谁让“同命不同价”一直飞?

来源:陕西华图网校 时间: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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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走出“维稳式”赔偿怪圈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认为《解释》违宪并应予纠正的人普遍认为,宪法是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赔偿法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不区分城镇或农村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点。
  .“同命不同价”源在户籍赔偿岂能以户口定高低 交通事故也仅仅是“出身定身价”的一类而已,中国类似这种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其根源,就是中国的户口制度。从秦朝开始,户口这个制度一直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但没有城市和农村的隔离,为了工作和土地,人们可以相对自由地在城乡之间迁入和迁出。但是,五十年代初期,中国开始严格管理人口及其迁移,在中国的户籍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要在居住地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身份标志,公民被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人口。农村人无法享受城市人的待遇,而且不能离开农村,这种制度下所形成的社会等级既限制了人口流动也决定了社会关系。
  这种户籍制度在一段时期内固然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却越来越大,乃至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从“‘黑人’非人”到“高考生源地歧视”或“就业户口障碍”,再到“同命不同价”,都显示出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它的存在极其不合理。卢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进而,可追求人人生而平等。为何就因一纸户口,民众的生命价值就不一样,民众就不能自由迁徙,孩子异地上学就得掏高价……
  关于户口制度的弊端已经叫嚷了许多年,但这一制度依然存在,依然在处处披着法律的外衣行不公之实。一项如此荒诞的制度能存在这么多年,只能证明执法者的懒惰,以及对民意的漠视。
  长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加剧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割裂、对立甚至是冲突。在城里人眼中农村人的命是不值钱的,至少和他们不一样值钱,他们呢更可以瞧不上农村的乡巴佬,更会有人不拿农村人的命当命看待。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很多人在享受着农村人提供的服务和便利的同时却不尊重他们。在农村人眼中,他们也很难把城里人和他们归为一类“人”。
  .“同命同价”须完善法律制度西风:让“同命同价”成为刚性原则 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这一放心消息的发布,无疑有助于打消此前舆论的“同命不同价”疑虑。事实上,此前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就曾明确强调“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不过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虽然在具体事故中,并不难权宜性地执行“同命同价”,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作为一个普遍制度期待的“同命同价”,其实仍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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